各旗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协会,市直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士专家工作站,各大中型企业、企业科协,市级科学技术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央、自治区及外地驻市企业:
按照《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表彰奖励条款的通告》(鄂府发〔2014〕32号)精神,原来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设立表彰的“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奖”和“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改由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协会牵头组织评选,与中共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表彰。每个奖项每两年表彰一次,交替进行。根据表彰奖励工作需要,表彰奖励领导小组对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原《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和《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表彰奖励暂行办法》(鄂府发〔2012〕6号)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办法》和《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表彰奖励办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协会
2014年12月1日
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办法
(2014年12月修订)
为表彰奖励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事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进一步落实人才鄂尔多斯战略,营造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中共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尔多斯市科学技术协会根据《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荣誉称号
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在全市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以及相关领域从事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人才培养、科技管理,以及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满5年以上的科技工作者。
无特别重大科技成果和特殊贡献的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参加评选。
第三条 评选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和团结协作精神,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且在实践中应用成效显著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与推广、人才培养、科技管理、以及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和示范作用。
第四条 评选周期和表彰名额
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不超过10名。其中,在基层一线长期从事推广普及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推荐单位
(一)各旗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协会联合推荐本旗区人选。
(二)市直各部门推荐本部门人选;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推荐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本单位人选;各大中型企业组织人事部门与企业科协联合推荐本企业人选。
(三)市级学会可与相关部门联合推荐本学科领域的人选,必须征得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第六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知名专家及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批准表彰奖励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决定表彰奖励授奖人选及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办法的拟定修改、组织实施和对获奖者的宣传、举荐、培养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协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合组成。
(二)成立“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评审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评审委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必要时设学科评审小组,负责初评工作。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选表彰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条件和推荐要求,对各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后,对符合评选条件的推荐人选材料提交评审委。
(二)学科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向评审委提交初评结果,推选出进入复评人选。
(三)评审委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在规定表彰名额内择优提出拟奖人员名单。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奖人员在媒体进行公示。
(五)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做出表彰决定。
第八条 表彰奖励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发布表彰奖励决定,举行颁奖仪式,颁发“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证书和奖金2万元。
第九条 “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授奖材料应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获奖者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培养获奖者进一步发展。
第十条 “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为终身荣誉(依照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被撤销者除外),已获得本荣誉和自治区以上“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者不再重复授予。
第十一条 直接授予或追授
领导小组对在重大、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可直接授予或追授“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因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判刑,或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律按程序取消其获奖者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表彰奖励办法
(2014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是鄂尔多斯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协会面向全市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设立的奖项,旨在培养和造就一批进入国际国内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表彰奖励在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科技创新中取得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人才,激励广大青年科技工作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为切实做好青年科技新星奖评选表彰工作,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青年科技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正派。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突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三条 无特别重大科技成果和特殊贡献的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参加评选。往届获奖者以及获得自治区以上同类奖项者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评选周期和表彰名额
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不超过10名。
第五条 推荐单位
(一)各旗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协会联合推荐本旗区人选。
(二)市直各部门推荐本部门人选;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推荐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本单位人选;各大中型企业组织人事部门与企业科协联合推荐本企业人选。
(三)市级学会可与相关部门联合推荐本学科领域的人选,必须征得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第六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成立“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表彰奖励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知名专家及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批准表彰奖励办法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决定表彰奖励人选及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办法的拟定修改、组织实施和对获奖者的宣传、举荐、培养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协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合组成。
(二)成立“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评审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评审委具体负责评审工作。必要时设学科评审小组,负责初评工作。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选表彰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条件和推荐要求,对各推荐单位报送的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后,对符合评选条件的推荐人选材料提交评审委。
(二)学科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向评审委提交初评结果,推选出进入复评人选。
(三)评审委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在规定表彰名额内择优提出拟奖人员名单。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奖人员在媒体进行公示。
(五)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做出表彰决定。
第八条 表彰奖励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发布表彰奖励决定,举行颁奖仪式,颁发“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荣誉证书和奖金2万元。
第九条 “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授奖材料应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获奖者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培养获奖者进一步发展。
第十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评选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其获奖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青年科技新星奖表彰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下一篇: